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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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6號債務人 李亭誼李靚蘭 代理人 楊雅鈞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之清算財團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陸拾柒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9號裁定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6頁)。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9人,卷附本院112年3月21日公告之債權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44至145頁)。次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名下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卷附本院111年12月26日公告之資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91至92頁)。
三、佐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之預估解約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3,767元,有前開保險公司之陳報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1頁)。而債務人陳報願提供等值現金冀保留附表所列之保單等情,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並兼顧債務人繼續受有上開人壽保單之保障,以債務人提出13,767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應屬適當。本院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11年12月26日函知債權人有關同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附表:
財產種類財產內容南山人壽保單(保單:Z000000000、Z000000000)2份(預估解約金分別為12,491元、1,2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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