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30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GreatAmericanInsuranceCompany,Singapore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83,2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4,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書記官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