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淑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淑琴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胡淑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5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763號判決以受刑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駁回上訴確定;編號4至21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決(102年度重訴字第12號、103年度訴字第21號、104年度訴字第1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嗣由本院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1218號、第1220號)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32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基於不利益禁止原則,本院另定應執行刑時應受其拘束,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許冰芬法官王邁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附表:受刑人胡淑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2年2月2日│102年5月22日│102年7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2年度毒偵字│察署102年度毒偵字│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652號等│第652號等│第652號等│├─┬────┼─────────┼─────────┼─────────┤│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55號│102年度訴字第555號│102年度訴字第555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26日│102年9月26日│102年9月26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76│102年度上訴字第176│102年度上訴字第176││判││3號│3號│3號││決├────┼─────────┼─────────┼─────────┤││判決確定│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附表編號1至3之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5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76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6月│有期徒刑15年5月│有期徒刑15年4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18日│102年4月21日│102年4月20日│├──────┼─────────┼─────────┼─────────┤│偵查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868號等│868號等│868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最││院│院│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1│104年度上訴字第121│104年度上訴字第121││實││8、1220號│8、1220號│8、1220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28日│104年10月28日│104年10月28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27│105年度台上字第327│105年度台上字第327││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4至2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12號│││、103年度訴字第21號、104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嗣由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218、1220│││號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32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4月│有期徒刑15年3月│有期徒刑15年3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27日│102年2月8日│102年2月12日│├──────┼─────────┼─────────┼─────────┤│偵查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868號等│868號等│868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最││院│院│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1│104年度上訴字第121│104年度上訴字第121││實││8、1220號│8、1220號│8、1220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28日│104年10月28日│104年10月28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27│105年度台上字第327│105年度台上字第327││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4至2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12號│││、103年度訴字第21號、104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嗣由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218、1220│││號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32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10│11│12│├──────┼─────────┼─────────┼─────────┤│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2年2月9日│102年5月23日│102年5月25日│├──────┼─────────┼─────────┼─────────┤│偵查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868號等│868號等│868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最││院│院│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1│104年度上訴字第121│104年度上訴字第121││實││8、1220號│8、1220號│8、1220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28日│104年10月28日│104年10月28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27│105年度台上字第327│105年度台上字第327││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4至2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12號│││、103年度訴字第21號、104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嗣由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218、1220│││號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32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13│14│15│├──────┼─────────┼─────────┼─────────┤│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3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23日│102年4月20日│102年2月11日│├──────┼─────────┼─────────┼─────────┤│偵查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868號等│868號等│868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最││院│院│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1│104年度上訴字第121│104年度上訴字第121││實││8、1220號│8、1220號│8、1220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28日│104年10月28日│104年10月28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27│105年度台上字第327│105年度台上字第327││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4至2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12號│││、103年度訴字第21號、104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嗣由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218、1220│││號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32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16│17│18│├──────┼─────────┼─────────┼─────────┤│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3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2年2月12日│102年5月23日│102年5月30日│├──────┼─────────┼─────────┼─────────┤│偵查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868號等│868號等│868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最││院│院│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1│104年度上訴字第121│104年度上訴字第121││實││8、1220號│8、1220號│8、1220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28日│104年10月28日│104年10月28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27│105年度台上字第327│105年度台上字第327││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4至2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12號│││、103年度訴字第21號、104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嗣由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218、1220│││號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32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19│20│21│├──────┼─────────┼─────────┼─────────┤│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17日│102年5月25日│102年4月29日│├──────┼─────────┼─────────┼─────────┤│偵查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868號等│868號等│868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最││院│院│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1│104年度上訴字第121│104年度上訴字第121││實││8、1220號│8、1220號│8、1220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28日│104年10月28日│104年10月28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27│105年度台上字第327│105年度台上字第327││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4至2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12號│││、103年度訴字第21號、104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嗣由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218、1220│││號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32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