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86號原告 郭再添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
曾瓊玉 被告 郭敏環
張伍櫻桃 許秀綿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2萬2,20
8元【計算式:13974.84㎡×1000元/㎡×10350/2880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97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系爭土地現況照片到院,並說明四周交通狀況及共有人占有使用情形。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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