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86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7年度家訴字第86號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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