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41號聲請人甲000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4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96年度催字第2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笙展企業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新竹│96年3月31日│6,825元│AL-0000000││││司 曾金亮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