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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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慶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4年度偵字第2734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字第1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慶珍因犯著作權案件,經檢察官以10
4偵字第27341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5年4月8日確定,106年4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腦設備、盜版光碟、盜版隨身碟等物,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物(聲請書誤載為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物),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均自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亦即10
5年7月1日前已施行之特別刑法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原則上不再適用。次按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已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施行,該條規定「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因著作權法第98條已於105年7月1日以後修正施行,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自應優先於刑法沒收規定之適用。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復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734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5年4月8日確定,於106年4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屬實。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明確(見警卷第9頁至12頁、見偵卷第15頁反面),核與告訴代理人 陳皇基 指訴之情節相符(見警卷第76至78頁),並有104年9月24日、104年9月10日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5張、軟體侵權確認報告、重慶聯合事務所公證書(見警卷第38至58頁、第74至121、第134至137頁)附卷可憑。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均應依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應係指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參該條修正理由說明),故採必科主義之義務沒收物而言,至採得科主義,法院有沒收與否裁量權之職權沒收物則不屬之。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8條既係規定「得沒收之」,係採得科主義之職權沒收規定,既非違禁物,又非專科沒收之物,自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98年6月22日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第4號提案及研討結果參照),聲請意旨並引用刑法第40條第2項為單獨宣告沒收之依據,容有誤會,惟依前揭說明,仍無礙附表所示扣案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旨,本院亦不受聲請書所載法條之拘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
1,刑法第2條第2項,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仿冒/盜版電腦設備│2台││││(載有盜版軟體之電│││││腦主機)│││├──┼─────────┼──┼─────────────┤│2│仿冒/盜版光碟(載│4片│分別寫有│││有盜版軟體之光碟)││①「UCAD+key大陸版」之光碟│││││②「YUKA2.33」之PHILIPS光│││││碟│││││③「YUKA2.33」之綠色光碟│││││④「OK2.5優卡Yuka001」光碟│├──┼─────────┼──┼─────────────┤│3│隨身碟│1個│貼有「優卡CAD」│││││搭配「UCAD+key大陸版」之光│││││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