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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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排除侵害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六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市私立復興實驗高級中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鄭雅萍法官吳光釗法官吳謀焰法官蔡烱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v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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