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951號
聲請人 施紅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治忠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提出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原本一張。
㈢提示日為何?(無提示意旨。)
㈣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如有請求利息,請陳報請求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