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9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951號

聲請人 施紅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治忠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提出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原本一張。

㈢提示日為何?(無提示意旨。)

㈣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如有請求利息,請陳報請求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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