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70號原告 黃淵泉
指定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93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誼萱 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五日內補正(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補繳),將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書記官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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