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福來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壹紙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福來涉犯賭博一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54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可憑,惟扣案之六合彩簽單1紙,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呂福來於民國99年2月6日,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 輝多福 」臺灣彩券行,為警查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行,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以99年偵字第54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六合彩簽單1紙,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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