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6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564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柒萬肆仟伍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七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零七八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二六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