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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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13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吉豐老人養護所
設花蓮縣壽豐鄉○○村00鄰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楊金波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鄧莉君 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吉豐老人養護所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吉豐老人養護所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吉豐老人養護所董事長,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第二條及第十九條變更,乃提請第三屆第五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報請花蓮縣政府社會處以102年8月15日府社福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備查在案,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並提出花蓮縣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證書、捐助章程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花蓮縣政府函、董事會議紀錄等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吉豐老人養護所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法院書記官張永田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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