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秩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秩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拘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竹秩易字第三號
聲請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被處罰人甲○○右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竹秩字第一六三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送達證書等件為證。
二、查被處罰人前開違反社會秩序維法案件執行通知書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由被處罰人之父在被處罰人住所地收受,有戶籍謄本及送達回證等件在卷可按,應認被處罰人已合法收受執行通知書,是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有罰鍰一萬元未繳,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王鳳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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