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親字第17號原告 林國聖 被告 錢紹羽 兼法定代理人 錢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錢紹羽非原告與被告錢寶珠所生之婚生子女,惟未提出親子血緣鑑定報告及被告之戶籍謄本為證,尚無從採信為真。經本院通知於15日內補正或請求為鑑定,補正通知書業於民國100年5月27日合法送達,原告逾期未補正,復經本院於100年6月27日、29日、7月1日、6日、12日、18日以電話通知,原告均未接聽電話,嗣經本院通知於100年8月30日下午4時20分為言詞辯論,原告經合法通知亦無正當理由未到庭陳述或具狀表示意見,上情有補正通知書、送達回證、公務電話紀錄及言詞辯論筆錄等件附卷可稽。是以,本件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無從採信為真,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2項規定,本院自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4,500元。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