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交上易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上易字第64號上訴人即被告 崔旆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361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評議結果,認有傳喚告訴人到庭作證之必要,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許文章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妤瑄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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