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3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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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小字第3147號
原   告 千眼觀音監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博可興播音視材有限公司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壹萬玖仟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95 年度 板小 字第 3147 號裁定(95.11.16)[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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