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31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小字第3147號
原 告 千眼觀音監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博可興播音視材有限公司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壹萬玖仟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