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5年度虎小字第27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仲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住雲林
應受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叁佰零貳元,及其中肆萬柒仟叁
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按百分之零點陸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