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台幣(下同)肆
拾肆萬壹仟捌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捌佰伍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參仟捌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虔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