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字第6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交簡字第60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松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8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康松吉 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7行「測得血液中酒精
濃度為251.6MG/DL」之記載後補充「(即百分之0.2516)」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錦雯上為正本與原本相符。
書記官吳蔚宸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824號被告康松吉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康松吉於民國112年6月22日20時至21時之間,在宜蘭縣頭城鎮更新路某友人住處內飲用酒類後,竟於同日22時30分,仍自北天宮(宜蘭縣○○鎮○○路000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2時41分,行經宜蘭縣頭城鎮更新路往頭城農場路段某處,因行車不穩,不慎自摔倒地。嗣於同日23時37分,經警委託宜蘭礁溪杏和醫院採集其血液,測得血液中酒精濃度為251.6MG/DL,換算其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達1.258毫克。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康松吉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被告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份每公升達1.258毫克之情,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杏和醫院檢驗彙總報告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紙、呼氣酒精濃度與血液酒精濃度換算對照圖、鑑定許可書、勘察採證同意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照片等附卷可憑,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檢察官黃明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奕介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另如未和解,告訴人亦得於未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