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9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澤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字第1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對未成年人猥褻罪等3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吳祚丞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