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9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