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80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洪佩如洪輝福 之繼承人、 洪俊元 即洪輝福之繼承人、 洪志成 即洪輝福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對繼承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此項裁定已於105年3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國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