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專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14號原告日商捷恩智股份有限公司(JNC株式会社)法定代理人 後藤泰行 原告日商捷恩智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JNC石油化學
株式会社)法定代理人田地司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瑞華 律師
呂紹凡 律師 謝祥揚 律師被告默克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志宏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
湯舒涵 律師 呂書瑋 律師 游象敏 專利師 李孟儒 專利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俊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