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41號原告 余浩祺 被告 沈介圭
沈美道 沈柯昭治 沈黃碧姬 沈介岩 沈介俞 沈 鄭火貴 沈 黃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489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3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