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勞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呼睿蓮 再審被告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玉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本院103年度勞上字第2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再審原告業於民國105年3月2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再審原告迄未依限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足稽,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許炎灶法官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