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4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林碧瑩 相對人即債務人世翔車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世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參仟伍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肆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