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40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介成選任辯護人盧永盛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介成犯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犯罪事實
一、莊介成(綽號 阿牛 )與綽號 華哥黃柄貴 (起訴書誤載為 黃炳貴 )、綽號 鴨哥唐智忠 (上2人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犯行,均已判決確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共同發起以詐騙為目的之犯罪組織,由唐智忠於民國106年5月下旬某日,出資新臺幣(下同)15萬元,先自行出面承租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1樓之2之房屋,作為詐騙集團之電信機房(下稱建和路機房),以便向大陸地區民眾詐欺取財;唐智忠並負責提供機房內各項硬體設備,及供應機房成員日常生活所需花費,且在該詐騙機房大門裝設隔音棉條,防止該詐騙機房內聲音外洩引起他人注意,莊介成則負責與水房聯繫、收取及分配交付詐騙所得之款項,然後由黃柄貴負責教導、操縱、指揮一線機房成員 施忠良鄭祐承黃秉紳 (上開3人所犯加重詐欺等罪嫌已經另案判決確定)則分別在機房固定位置使用專屬之電腦設備,連線至網路「世紀佳緣徵婚網」網站,以虛擬身分隨機向公眾散布發信(電子通訊)吸引不特定大陸地區女子,透過網路交友方式實施感情詐騙。莊介成不定期會與黃柄貴到該機房巡視,掌握一線人員施忠良、黃秉紳、鄭祐承等3人之詐騙成效及進度,且不定時給予鼓勵。此外,黃柄貴並自行負責二線詐騙工作,使有意來臺之大陸地區被害人,誤信黃柄貴為內政部移民署公務人員,依其指示將來臺款項匯入所指定之人頭帳戶內,過程中黃柄貴針對個案情節之不同,具體指示一線人員如何與被害人應對,待詐騙成功,即命一線成員與被害人斷絕聯絡。黃柄貴、莊介成與唐智忠以上述方式操縱、指揮一線機房成員,並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實施詐騙後收取、分配詐騙所得(詐騙既、未遂情形詳如附表一所示)。
二、莊介成於106年6月間某日,與黃柄貴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共同基於發起、操縱、指揮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電信詐騙犯罪組織,由黃柄貴招募及訓練人員,並負責主持、操縱、指揮該犯罪組織之參與成員;莊介成則負責與處理詐騙贓款之水房聯繫、收取及分配詐騙所得之一切事宜。謀議後黃柄貴先透過網路遊戲認識當時無工作之 卓敬 紘(涉加重詐欺等罪嫌,業經另案判決確定),招攬 卓敬紘 加入該集團,進而透過卓敬紘介紹友人 周雍翔 、郭 俊顯張嘉輝 (上3人涉加重詐欺等罪嫌部分,業經另案判決確定)。黃柄貴又委託卓敬紘出面承租臺中市○區○○○路00號12樓之5之房屋,作為詐騙集團之電信機房(下稱樂業南路機房),並另由莊介成招募 莊詠傑 (涉加重詐欺等罪嫌部分,業經另案判決確定)加入該機房,負責協助在機房內架設網路及維護電腦。卓敬紘、周雍翔、 郭俊顯 、張嘉輝入住該處後,分別使用電腦設備,連線至網路「世紀佳緣徵婚網」網站,以虛擬身分隨機向公眾散布發信(電子通訊)吸引不特定大陸地區女子,透過網路交友方式實施感情詐騙。 黃柄貴復 另親自負責該樂業南路機房二線詐騙工作,使有意來臺之大陸地區被害人誤信黃柄貴為臺灣移民署公務人員,依其指示將來臺款項匯入所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金融帳戶內,復由莊介成與水房聯繫,收取及分配詐騙所得。莊介成、 黄柄貴 、卓敬紘、周雍翔、郭俊顯、張嘉輝、莊詠傑等人即以此模式,向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實施詐騙(詐騙既、未遂情形如附表二所示)。嗣警方對黃柄貴所持用之行動電話實施監聽,分別於106年7月13日中午12時50分,持搜索票前往樂業南路機房執行搜索,當場查獲黃柄貴,及在該機房內之莊詠傑、卓敬紘、周雍翔、郭俊顯、張嘉輝等人,並扣得如附表二之1所示之物;於同日下午2時,持搜索票前往建和路機房執行搜索,當場查獲在該機房內之唐智忠、施忠良、黃秉紳、鄭祐承等人,並扣得如附表一之1所示之物。
三、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莊介成之辯護人認證人即共犯黃柄貴、唐智忠、莊詠傑、卓敬紘、周雍翔、郭俊顯、張嘉輝等人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均不具證據能力,本院亦核無例外有證據能力之情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上揭供述對被告而言均無證據能力。惟按不符合傳聞例外規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雖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實體證據,但參酌同法第166條之1第2項、第3項第6款、第166條之2等規定,於行詰問時容許以陳述人先前不一致之陳述作為彈劾之法理,即非不得以之作為彈劾證據,用來爭執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陳述之證明力。從而當事人等為辯論證據之證明力,自得使用彈劾證據,提出該被告以外之人先前在審判外所為「自我矛盾之陳述」,以彈劾其在審判中所為陳述之證明力,使法院為正確之取捨,形成與事實相符之心證之參考(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590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證人黃柄貴、唐智忠、莊詠傑、卓敬紘、周雍翔、郭俊顯、張嘉輝之警詢供述固然不具證據能力,但本院仍得執以為彈劾其等審判中不一致之證述,評價其證明力之強弱、是否可採。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死亡者。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定有明文。再者,如上開陳述,係在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為,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而於審判程序中發生事實上無法直接審理之原因時,若仍不承認該陳述之證據適格,即有未洽,為補救實務上採納傳聞法則可能發生之蒐證困難問題,自以使上開陳述取得證據能力,始符實體真實發見之訴訟目的。查本件被告之辯護人雖爭執證人施忠良、鄭祐承及黃秉紳於警詢時證述之證據能力,然證人施忠良、鄭祐承經本院合法傳喚及拘提未到庭,且證人黃秉紳目前通緝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顯有傳喚不到,無法於審判中到庭接受詰問之情形,已無從依法踐行詰問程序。本院審酌證人施忠良、鄭祐承及黃秉紳於警詢之證述,事涉本案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之存否,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所必要,且證人施忠良、鄭祐承及黃秉紳警詢時之證述較接近案發時間,依常情當無虛構或捏造而係出於任意性,有較可信之情形,故證人施忠良、鄭祐承及黃秉紳於警詢時之證述,揆諸前揭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三、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查本件證人黃柄貴、唐智忠、施忠良、黃秉紳、鄭祐承、莊詠傑、卓敬紘、周雍翔、郭俊顯、張嘉輝等人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對被告而言,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前揭說明,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
四、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此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蓋因檢察官與法官同為司法官署,且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力,且須對被告有利、不利之情形均應注意,況徵諸實務運作,檢察官實施刑事偵查程序,亦能恪遵法定程序之要求,不致有違法取證情事,且可信度極高,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方符前揭法條之立法意旨。又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項陳述是否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9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證人黃柄貴、唐智忠、莊詠傑、卓敬紘、周雍翔、郭俊顯、張嘉輝、莊詠傑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既經具結作證,被告及辯護人亦未指摘檢察官在為上開偵訊時,有任何不法取證之情形,是客觀上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並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將其等供述證據提示並告以要旨,使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有辯論之機會,而踐行合法調查證據程序,則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五、其他經本件引用之非供述性之物證,均係以該等證據本身作為證明方法,均非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以言詞或書面所為之陳述,並非供述證據,自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適用。從而,審酌上開證據之取得過程中,並無公務員違法取得證據之情況存在,本院亦認為係屬本件犯罪事實證明所必要,認均得採為本件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一、犯罪事實一部分(即建和路機房):訊據被告固坦承其綽號為「阿牛」,認識黃柄貴、唐智忠、施忠良及黃秉紳等人,且有到過建和路機房,且曾持有建和路機房鑰匙,及替唐智忠拿錢到建和路機房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組織詐騙機房及聯絡水房、收取詐騙所得等犯行,辯稱:是唐智忠打電話約我過去建和路機房聊天、泡茶,唐智忠那時不好過,要我幫他拿錢到建和路機房,我不知道他從事詐騙工作,更沒有幫忙介紹水房,並未參與本案機房運作云云;被告之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本案證人在警詢、偵訊中雖一致為對被告不利之證述,惟細觀本案扣案之物,數位勘查報告裡,完全沒有提及被告,且證人於本院審理時多稱其等並未在本案機房內看過被告或是不認識在庭被告,實與常理不合,又無其餘補強證據能證明被告係本案機房之負責人,若僅憑供述證據即認定被告犯罪,實存有高度風險,且部分證人審理中證述與偵查中證述前後矛盾,是其等證詞均不可採云云。惟查:
㈠106年7月13日員警持搜索票前往建和路機房執行搜索,當場
查獲在該機房內之唐智忠、施忠良、黃秉紳、鄭祐承等人,並查扣附表一之1所示之物,有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又施忠良、黃秉紳、鄭祐承在該機房內是擔任一線之詐騙人員,負責透過上述大陸地區之徵婚網站,與附表一所示不特定大陸女子建立感情,再以結婚、認識家人等理由,誘使對方同意來臺見面,接著交給負責二線之黃柄貴假冒內政部移民署官員,繼續詐騙大陸女子把來臺所需費用匯入人頭帳戶內等情,業據證人施忠良、黃秉紳、鄭祐承、黃柄貴及唐智忠於偵查中、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29號案件(下稱另案)審理中證述明確,復有房屋租賃契約書、被害人微信資料、對話紀錄、通訊監察譯文及數位證物勘查報告等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證人唐智忠於本案審理中證稱:被告的綽號是「阿牛」,我
有跟被告說過我在做戀愛詐欺,拜託被告幫我介紹水房,被告有幫我從水房那邊拿錢回來過,分的方式黃柄貴30%、員工15%、被告可能是2%,我在母親辦喪事期間,有請被告幫忙拿錢到建和路機房給第一線機房成員吃飯等語(見本院卷第500至506頁),於偵查中亦證稱:建和路機房的水房都是阿牛的朋友,因為這個比較敏感,要有朋友的互信程度,才敢接洽,水房都是阿牛在接洽,阿牛叫水房把帳戶給黃柄貴後,阿牛再把錢從水房那邊拿來機房,扣除水房的1成5至1成7手續費,再分給我及黃柄貴,阿牛拿過2次酬勞給我,一次5千元,一次2萬5千元,他是拿到建和路的機房給我,是阿牛會先算好我的並把一線人員黃秉紳、鄭祐承、施忠良的工資都拿給我,在建和路機房時阿牛也會跟黃秉紳、鄭祐承、施忠良打招呼,且在建和路機房,我看過阿牛用SKPYE跟水房聯絡,內容是在說抽多少,幣值是比照奇摩還是台銀,且我有交一副建和路機房鑰匙給阿牛,請阿牛代支機房成員的生活費等語(見106偵7280號卷二第511至512頁、106聲羈143號卷第49頁反面、106偵7280號卷四第1614頁、106偵7280號卷五第1919頁)。證人黃柄貴於本案審理中證稱:被告綽號「阿牛」,負責聯繫機房的水房,被告有來過建和路機房,被告應該知道建和路機房是在做詐騙等語(見本院卷第508頁至505頁);於偵查中亦證稱:建和路機房的水房是阿牛幫忙我們跟水岸公司領錢,阿牛會去水岸公司領錢,因為阿牛認識的水房成數比較低,阿牛跟水房收錢回來後,由阿牛統籌分配,阿牛再把詐諞所得的錢交給唐智忠,阿牛給我2成,且阿牛有建和路機房鑰匙等語(見106偵7280號卷二第487頁、106聲羈143號卷第45頁)。由證人唐智忠及黃柄貴上開互核相符之證詞可知,被告知悉建和路機房在從事戀愛詐騙,其負責建和路機房之水房聯繫、收取及分配詐騙所得款項,此情亦與黃柄貴身上查獲之IPHONE7行動電話,經警方提供之數位勘查光碟資料中(見本院卷第541至547頁),黃柄貴曾於106年6月13日向女友提及「 牛哥 拿錢給我」之訊息相符。又詐騙機房係屬隱密之處所,被告若非詐騙機房重要成員,唐智忠豈會將機房鑰匙交由被告保管,並請被告代支出擔任一線機房成員之生活開銷,是被告應屬於犯罪組織發起時之核心角色。
㈢證人施忠良於偵查中證稱:被告綽號阿牛,是阿牛介紹我去
建和路機房工作,報酬是1成5,阿牛有建和路機房鑰匙,我有看過阿牛拿錢給黃秉紳等語(見106偵7280號卷五第1907至1908頁);證人黃秉紳於警詢中證稱:綽號阿牛男子是莊介成,莊介成負責跟水房領取詐騙所得報酬等語(見106偵7280號卷二第660頁),於偵查中亦證稱:是被告介紹我去機房工作,跟我說報酬1成5,我在建和路機房見過阿牛5次,阿牛小腿上有刺青,阿牛跟我說,工作上有什麼問題就問黃柄貴等語(見106偵7280號卷二第672頁);證人鄭祐承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阿牛跟我說報酬是1成5,見過阿牛3次,阿牛負責跟水房領取詐騙所得報酬,再拿到機房發放,阿牛幾乎每天都會進入機房,都會詢問我們一線機手詐騙工作進行狀況,並交代我們如果有問題要向黃柄貴反應,阿牛也會跟唐智忠討論詐騙機房運作及工作情形,阿牛跟唐智忠都有負責現場機房管理,阿牛還跟我們講工作態度不要懶惰,要積極一點等語(見106偵7280號卷二第514頁、106偵7280號卷四第16
26、1661頁),由上開證人施忠良、黃秉紳、鄭祐承之證述內容可知,被告負責分配詐騙所得,並向第一線成員說明工作報酬計算方式,同時也會管理機房第一線人員之工作態度。是以,被告應與唐智忠及黃柄貴共同居於建和路機房發起之關鍵角色並參與詐欺犯行,被告辯稱自己只是到建和路機房聊天、泡茶,完全不知情且未參與,顯與事實不符。
㈣證人黃柄貴及唐智忠雖於本院審理中數度翻異前詞,改稱:
被告沒有參與機房運作,只是幫忙聯絡水房,不知道被告在機房內擔任什麼工作云云。惟觀諸人黃柄貴及唐智忠經本院提示偵查中筆錄進行補充詰問時,又均明確改證述:先前偵查中作的筆錄均是實在等語(見本院卷第504、515頁),是證人黃柄貴及唐智忠於本案審理中始迥異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是否可採,已非無疑;且其等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一致證稱被告負責聯絡水房,收取及分配詐騙所得,檢警均未利誘或脅迫其等供出「阿牛」,當時應無任意誣指被告而虛捏「阿牛」涉犯本罪之動機。準此,證人黃柄貴及唐智忠於本院審理中一度改稱之證述或有前後不符,且與警詢及偵查中證詞有所歧異,然應係因被告在庭造成心理壓力故為迴護被告,是證人黃柄貴與唐智忠前開有利於被告之證詞,尚難採信。
二、犯罪事實二部分(即樂業南路機房):訊據被告固坦承其綽號為「阿牛」,認識黃柄貴及莊詠傑,且有到過樂業南路機房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組織詐騙機房及聯絡水房、收取詐騙所得等犯行,辯稱:不認識周雍翔、卓敬紘、郭俊顯、張嘉輝,且也沒有主持或參與樂業南路機房詐騙云云。惟查:
㈠黃柄貴發起、操縱及指揮樂業南路機房運作,指導一線機房
手卓敬紘、周雍翔、郭俊顯、張嘉輝如何實施詐騙、檢討個案詐騙技巧、自任二線詐騙者與被害人聯絡,使其等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再交待一線機房手與被害人斷絕往來,擔任一線之詐騙人員,負責透過上述大陸地區之徵婚網站,與所示不特定大陸女子建立感情,再以結婚、認識家人等理由,誘使對方同意來臺見面,接著交給負責二線之黃柄貴假冒內政部移民署官員,繼續詐騙大陸女子把來臺所需費用匯入人頭帳戶內等情,業據證人黃柄貴、卓敬紘、周雍翔、郭俊顯、張嘉輝於偵查中及另案審理中證述明確,並有樂業南路機房現場圖、筆記型電腦內查獲與大陸女子聯絡詐騙有關之資料、通訊監察譯文、數位勘查報告、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在卷可憑,並有扣附表二之1所示之物可佐,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證人黃柄貴於本案審理中證稱:被告有到過樂業南路機房,
應該知道我們機房在作詐騙,莊詠傑也是透過被告才認識,被告有幫忙該機房聯絡水房,也有協助莊詠傑在機房裝隔音棉條等語(本院卷第508至516頁),於偵查中亦證稱:被告綽號「阿牛」,機房由被告負責聯絡水房,跟水房收錢回來後,由阿牛統籌分配等語。另證人莊詠傑於偵查中證稱:「阿牛」介紹我認識黃柄貴,「阿牛」的電腦之前是叫我修理,是黃柄貴和「阿牛」叫我住進樂業南路機房修電腦,並要我架設機房電腦及研發模擬器,我維修電腦1台800元,是「阿牛」給我錢等語(見106偵7280號卷二第504至507、646至647頁),由上開證人黃柄貴及莊詠傑證詞可知,被告知悉樂業南路機房在從事戀愛詐騙,其負責樂業南路機房之水房聯繫、收取及分配詐騙所得款項,且協助機房隔音、電腦設備之建置,是被告應為樂業南路機房籌組及發起時之核心角色,且負責招募機房建置之工作人員。
㈢證人郭俊顯於偵查中證稱:看過「阿牛」與黃柄貴來樂業南
路機房4、5次,他會來看機房的狀況,詢問我們習不習慣,跟我們說工作上有不懂的可以問黃柄貴和施忠良,鼓勵我們,要我們努力學,也有看過「阿牛」對施忠良發飆,是因為施忠良教我們辦微信帳戶好像有誤,所以「阿牛」對施忠良發飆等語(見106偵7280號卷五第1862、1864、1868頁、106聲羈143號卷第55頁);證人卓敬紘於偵查中證稱:「華哥」(即黃柄貴)會帶「阿牛」來現場看我們工作情形,「阿牛」要我們要認真等語(見106聲羈143號卷第54頁反面);證人周雍翔、張嘉輝於偵查中均證稱:看過「阿牛」來機房3、4次,都是「華哥」帶「阿牛」來,有跟我們打招呼等語(見106聲羈143號卷第55頁),由上開證人郭俊顯、卓敬紘、周雍翔及張嘉輝之證述內容可知,被告會親自至樂業南路機房管理機房第一線人員之工作態度並給予鼓勵,是以,被告應與黃柄貴共同居於樂業南路機房「主持」之關鍵角色,被告辯稱只是到樂業南路機房聊天,完全不知情且未參與云云,顯與事實不符。
㈣證人黃柄貴雖於本院審理中數度翻異前詞,改稱:被告沒有
參與樂業南路詐騙機房,是我跟莊詠傑設立的,被告也沒有負責水房聯繫云云;證人莊詠傑改稱:我不認識被告,對「阿牛」也沒有印象,好像沒有「阿牛」這個人云云;證人郭俊顯、周雍翔、卓敬紘及張嘉輝改稱:「阿牛」是否為在庭的被告,沒有印象了,因為時間太久,那時候跟「阿牛」沒有交集,不認識他云云。惟觀諸證人黃柄貴及莊詠傑經本院提示偵查中筆錄進行補充詰問時,均明確改證述:以先前偵查中筆錄為主,於偵查及另案審理中之陳述均是實在,沒有違背自己之意識陳述等語(見本院卷第476至483、512至513頁),甚且被告於本案審理詰問證人莊詠傑結束後,亦自承:我認識莊詠傑,有找過莊詠傑修電腦等語(見本院卷第482至483頁),核與證人莊詠傑偵查中證述相符,是證人黃柄貴及莊詠傑於本案審理中始迥異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是否可採,已非無疑。再證人郭俊顯、周雍翔、卓敬紘及張嘉輝為檢警查獲到案後不久即製作該等偵訊筆錄,觀諸其等偵訊筆錄均係採取一問一答方式,並無共同討論之情形或誣陷「阿牛」之必要,且其等當時記憶自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亦較無受到外力干擾之影響及或勾串之情事;又證人郭俊顯、周雍翔、卓敬紘、張嘉輝上開偵查中之證述,亦與證人黃柄貴及莊詠傑之證述互核相符,是證人郭俊顯、周雍翔、卓敬紘及張嘉輝於偵查中之證述自較趨於真實而具有相當之可信性;相較其等嗣後於本案審理作證時,距離案發已間隔近5年之久,經本院提示偵查中筆錄補充詰問時,均稱:因為時間過很久,真的沒印象等語,是尚難以前開證人黃柄貴、莊詠傑、郭俊顯、周雍翔、卓敬紘及張嘉輝一度改稱之證詞,遽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三、綜上所述,被告所辯顯係事後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被告有上開犯行,事證均已臻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於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4
月21日起生效施行,該條例第2條第1項修正為「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107年1月3日再將該條項修正為「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又倘若行為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是基於刑罰禁止雙重評價原則,就第2次以後之犯行(包括第2次犯行),應僅論以加重詐欺罪即已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2237號判決參照)。
㈡關於犯罪事實欄一部分(即建和路機房附表一部分):⒈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部分所為,係犯修正前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至其所犯之上開2罪間,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斷。又卷內尚無足夠事證可認被告有操縱及指揮建和路機房,是起訴書認被告本案該部分所為,亦應論處操縱、指揮一節容有未洽,惟此僅涉及犯罪階段之不同,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0、36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既遂罪;就附表一編號38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1、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就其餘部分(即編號2至19、21至35、37、39至41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⒉被告與黃柄貴、唐智忠、黃秉紳、鄭祐承、施忠良等人間就
上開詐欺取財既、未遂罪部分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被告與黃柄貴、唐智忠3人間就上開發起犯罪
組織罪部分,亦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為共同正犯。
㈢就犯罪事實欄二部分(即樂業南路機房附表二部分):
⒈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二附表二編號1部分所為,係犯修正前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第1項第1、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既遂罪,至其所犯之上開2罪間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斷。其嗣後之操縱、指揮犯罪組織行為,應為發起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67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70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既遂罪。至被告就附表二編號51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1、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另被告就其餘部分(即編號2至50、52至69、71至79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⒉被告與黃柄貴、莊詠傑、卓敬紘、周雍翔、郭俊顯、張嘉輝
、施忠良等8人間就上開詐欺取財既、未遂罪部分,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被告與黃柄貴就上開發起犯罪組織罪部分,亦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為共同正犯。㈣被告先後所犯之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前因強盜案件,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102年6月15
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視已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審酌被告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等科刑紀錄,堪認品行不佳,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欠缺法治觀念,惡習積重難改,如不加重其刑,難認具有矯治效果,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均加重其刑。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至19、21至35、37至41所示犯行;就附表
二編號2至69、71至79所示犯行,雖均已著手加重詐欺行為之實施,惟尚未生取得財物之結果,其犯罪尚屬未遂,並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非無謀生能
力,本應依循正途賺取錢財,詎其竟冀望不勞而獲詐取他人財物,犯罪動機實屬可議,且始終否認有何發起、操縱及指揮犯罪組織之犯行,更完全撇清其在本案詐騙集團之地位、聯絡水房之職務角色,犯後態度非佳,暨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小孩,目前在麥寮從事文書工作,月薪約4萬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五、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一之1、附表二之1所示之物,均非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亦均非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建銘提起公訴,檢察官何金陞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徐啓惟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林佩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建和路機房詐騙行為編號犯罪時間被害人(含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實際詐騙行為人詐騙方式備註主文1106年6月9日沧海一粟鄭祐承鄭祐承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 啊哲唐宇哲 )身份,向暱稱「沧海一粟」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共同發起犯罪組織,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2106年6月9日至106年6年10日浅笑若兮鄭祐承鄭祐承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啊哲(唐宇哲)身份,向暱稱「浅笑若兮」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3106年6月9日至106年6年10日Yin.M鄭祐承鄭祐承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啊哲(唐宇哲)身份,向暱稱「Yin.M」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4106年6月9日至106年6年11日果子鄭祐承鄭祐承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啊哲(唐宇哲)身份,向暱稱「果子」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5106年6月9日至106年6年13日 木兮 鄭祐承鄭祐承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啊哲(唐宇哲)身份,向暱稱「木兮」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6106年6月10日 家琦 鄭祐承鄭祐承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啊哲(唐宇哲)身份,向暱稱「家琦」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7106年6月10日 石瑒 (暱稱小小魚)鄭祐承鄭祐承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啊哲(唐宇哲)身份,向 石場 (暱稱「小小魚」)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8106年6月10日 邓睿洪 (暱稱木尾Islands)鄭祐承鄭祐承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啊哲(唐宇哲)身份,向邓睿洪(暱稱木尾Islands)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9106年6月10日 小双 鄭祐承鄭祐承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啊哲(唐宇哲)身份,向暱稱「小双」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0106年6月10日至106年6月11日晨雾一秋鄭祐承鄭祐承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啊哲(唐宇哲)身份,向暱稱「晨雾一秋」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1106年6月12日Adela鄭祐承鄭祐承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啊哲(唐宇哲)身份,向暱稱「Adela」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2106年6月19日至106年6月20日kallen許鄭祐承鄭祐承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啊哲(唐宇哲)身份,向暱稱「kallen許」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3106年6月20日至106年6月24日coco黃秉紳 黃秉绅 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焚香身份,向暱稱「coco」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4106年6月20日至106年6月28日夕子黃秉紳黃秉绅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焚香身份,向暱稱「夕子」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5106年6月20日至106年7月9日小楼一夜听春雨黃秉紳黃秉绅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焚香身份,向暱稱「小楼一夜听春雨」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6106年6月20日至106年7月13日soulmate黃秉紳黃秉绅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焚香身份,向暱稱「soulmate」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7106年6月26日至106年7月12日 陳星霏 -Khuntoria黃秉紳黃秉绅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焚香身份,向暱稱「陳星霏-Khuntoria」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8106年6月27日至106年7月13日yoyoo黃秉紳黃秉绅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焚香身份,向暱稱「yoyoo」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9106年6月29日至106年7月11日 龙丹蕾 (暱稱闽南小二哥)黃秉紳黃秉绅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焚香身份,向龙丹蕾(暱稱闽南小二哥)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0106年6月底 馬元娟 施忠良施忠良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 洪佳良 身份,向馬元娟行騙,再交由二線人員黃柄貴接續行騙,得手人民幣5000元。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21106年7月1日牙牙黃秉紳黃秉紳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焚香身份,向暱稱「牙牙」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2106年7月1日至106年7月2日Jolly黃秉紳黃秉紳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焚香身份,向暱稱「Jolly」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3106年7月6日告別微安黃秉紳黃秉紳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焚香身份,向暱稱「告別微安」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4106年7月6日hi张帆黃秉紳黃秉紳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焚香身份,向暱稱「hi张帆」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5106年7月6日 乔乔 黃秉紳黃秉紳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焚香身份,向暱稱「乔乔」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6106年7月6日至106年7月10日apply黃秉紳黃秉紳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焚香身份,向暱稱「apply」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7106年7月6日至106年7月12日 紫薇 花开黃秉紳黃秉紳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焚香身份,向暱稱「紫薇花开」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8106年7月6日至106年7月13日S.o(*°V°*)o施忠良施忠良施忠良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jy力力身份,向暱稱「S.o(*°V°*)o」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9106年7月6日至106年7月13日S''︶施忠良施忠良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力うン力力身份,向暱稱「S''︶」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30106年7月6日至106年7月13日笑施忠良施忠良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力うン力力身份,向暱稱「笑」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31106年7月7日至106年7月13日 邓守鹤 (暱稱 大鹤子 )施忠良施忠良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力うン力力身份,向邓守鹤(暱稱大鹤子)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32106年7月8日 欢欢 $鄭祐承鄭祐承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啊哲身份,向暱稱「欢欢$」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33106年7月8日至106年7月9日蓓鄭祐承鄭祐承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啊哲身份,向暱稱「蓓」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34106年7月9日至106年7月10日唇邊淚鄭祐承鄭祐承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啊哲身份,向暱稱「唇邊淚」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35106年7月10日张老师英语黃秉紳黃秉紳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稱焚香身份,向暱稱「张老师英语」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36106年7月10日至106年7月12日卓如黃秉紳黃秉紳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焚香身份, 向卓如 行騙,,再交由二線人員黃柄貴謊稱dennis身份接續行騙,得手人民幣3萬元。身分證號碼:000000000000000000生日:1984.07.25住址:廣西貴港市○○區○○鄉○街00號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37106年7月12日うン力力黃秉紳黃秉绅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焚香身份,向暱稱「うン力力」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38106年7月12日至106年7月13日 戴秋玲 鄭祐承鄭祐承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唐宇哲身份,向戴秋玲(暱稱默默)行騙,再交由二線人員黃柄貴,以暱稱dennis之身份,接續行騙,惟未得手。身分證號碼:0000000000000000X生日:1984.12.17地址:福建省漳州市長泰縣○○鎮○○村0○00號電話:000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000信箱:[email protected]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39106年7月13日霞黃秉紳黃秉紳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焚香身份,向暱稱「霞」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40106年7月13日貓咪的心事黃秉紳黃秉紳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焚香身份,向暱稱「貓咪的心事」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41106年7月13日monkey〜文黃秉紳黃秉紳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焚香身份,向暱稱「monkey〜文」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附表一之1:建和路機房之扣案物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數量所有人/持用人1華碩牌筆記型電腦X551M型(含滑鼠及電源線)1台鄭祐承2三星牌行動電話1支鄭祐承3詐騙機房大門鑰匙1串鄭祐承4華碩牌筆記型電腦X551M型(含滑鼠及電源線)1台黃秉紳5隨身碟1支黃秉紳6行動電話1支黃秉紳7公積金6,493元黃秉紳8華碩牌筆記型電腦X551M型(含滑鼠及電源線)1台施忠良9三星牌行動電話1支施忠良10三星牌行動電話1支施忠良11隨身碟1支施忠良12 王俞容 護照1本唐智忠13隨身碟1支唐智忠14隨身碟1支唐智忠15KING牌行動電話1支唐智忠16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SIM卡4張唐智忠17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唐智忠18三星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SIM1張)1支唐智忠19三星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SIM1張)1支唐智忠20建和路機房大門鑰匙1串唐智忠21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SIM卡8張唐智忠22轉接卡1張唐智忠23無線數據終端機1台唐智忠24詐騙機房記帳單1張施忠良25現金6,800元唐智忠附表二:樂業南路機房詐騙行為編號犯罪時間被害人(含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實際詐騙行為人詐騙方式備註主文1106年6月初某日至106年7月13日 凡柠 夏紅麗 / 夏凡檸 郭俊顯郭俊顯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 喬嘉慶 身份,向暱稱凡柠(另一暱稱夏紅麗/夏凡檸)行騙,再交由二線人員黃柄貴接續行騙,得手人民幣2萬1千元(起訴書原記載人民幣4萬元,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電話:0000000000000現住地:貴州省花溪區溪山 御景 47棟26-4QQ:000000000莊介成共同發起犯罪組織,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2106年6月初某日至106年7月13日 慕洛寒 郭俊顯郭俊顯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喬嘉慶身份,向暱稱「慕洛寒」,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3106年6月初某日至106年7月13日冷人郭俊顯郭俊顯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喬嘉慶身份,向暱稱「冷人」,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4106年6月初某日至106年7月13日 芳芳 郭俊顯郭俊顯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喬嘉慶身份,向暱稱「芳芳」,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5106年6月初某日至106年7月13日深魚入画〜一生天涯郭俊顯郭俊顯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喬嘉慶身份,向暱稱「深魚入画〜一生天涯」,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6106年6月初某日至106年7月13日Asura郭俊顯郭俊顯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喬嘉慶身份,向暱稱「Asura」,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7106年6月初某日至106年7月13日Miss郭俊顯郭俊顯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喬嘉慶身份,向暱稱「Miss」,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8106年6月初某日至106年7月13日Angel郭俊顯郭俊顯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喬嘉慶身份,向暱稱「Angel」,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9106年6月初某日至106年7月13日巷尾的貓郭俊顯郭俊顯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喬嘉慶身份,向暱稱「巷尾的貓」,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0106年6月初某日至106年7月13日神奇 娜娜 郭俊顯郭俊顯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喬嘉慶身份,向暱稱「神奇娜娜」,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1106年6月初某日至106年7月13日咖啡貓郭俊顯郭俊顯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喬嘉慶身份,向暱稱「咖啡貓」,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2106年6月初某日至106年7月13日AiMi郭俊顯郭俊顯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喬嘉慶身份,向暱稱「AiMi」,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3106年6月初某日至106年7月13日 莉娜 郭俊顯郭俊顯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喬嘉慶身份,向暱稱「莉娜」,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4106年6月初某日至106年7月13日依 雲靜 郭俊顯郭俊顯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喬嘉慶身份,向暱稱「 依雲靜 」,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5106年6月初某日至106年7月13日从此过后郭俊顯郭俊顯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喬嘉慶身份,向暱稱「从此过后」,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6106年6月初某日至106年7月13日 劉娜 郭俊顯郭俊顯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喬嘉慶身份,向暱稱「劉娜」,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7106年6月9日至106年7月2日 周丽 (暱稱victoria)卓敬紘卓敬紘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 黃國書 身份,向周丽(暱稱victoria)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8106年6月9日至106年7月13日天生一半周雍翔周雍翔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 溫常君 身份,向暱稱「天生一半」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9106年6月10日至106年7月10日 高阳 (暱稱 小阳 )卓敬紘卓敬紘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黃國書身份,向高阳(暱稱小阳)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20106年6月10日至106年7月13日三宅一生周雍翔周雍翔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溫常君身份,向暱稱「三宅一生」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21106年6月10日至106年7月13日 娜宝 ㄦ周雍翔周雍翔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溫常君身份,向暱稱「娜宝ㄦ」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22106年6月11日至106年7月3日几右卓敬紘卓敬紘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黃國書身份,向暱稱「几右」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23106年6月11日至106年7月13日L.周雍翔周雍翔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溫常君身份,向暱稱「L.」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24106年6月13日至106年7月3日 赵丽 (暱稱xiaoli)卓敬紘卓敬紘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黃國書身份,向暱稱「赵丽(暱稱xiaoli)」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25106年6月14日至106年7月13日 陳婷婷 (暱稱*~o~*的老虎)周雍翔周雍翔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溫常君身份,向陳婷婷(暱稱*~o~*的老虎)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26106年6月17日至106年7月13日雪鹿周雍翔周雍翔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溫常君身份,向陳婷婷「暱稱雪鹿」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27106年6月18日至106年7月13日永恆的愛周雍翔周雍翔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溫常君身份,向暱稱「永恆的愛」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28106年6月19日至106年7月3日麦子 豆卓敬 紘卓敬紘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黃國書身份,向暱稱「麦子豆」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29106年6月19日至106年7月8日 赵艳影 (暱稱Allison)卓敬紘卓敬紘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黃國書身份,向暱稱赵艳影(暱稱Allison)」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30106年6月19日至106年7月13日 莫雅荔 (暱稱莫雅荔)卓敬紘卓敬紘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黃國書身份,向暱稱莫雅荔(暱稱莫雅荔)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31106年6月19日至106年7月13日 倪旻 (暱稱Mεδνσα)張嘉輝張嘉輝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 周智偉 身份,向倪旻(暱稱暱稱Mεδνσα)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32106年6月23日至106年7月8日 邓奕莉 (暱稱Aily 雅莉妍 )卓敬紘卓敬紘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黃國書身份,向邓奕莉(暱稱Aily雅莉妍)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33106年6月23日至106年7月8日 陳彥君 (暱稱 陈佳 佳)卓敬紘卓敬紘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黃國書身份,向陳彥君(暱稱 陈佳佳 )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34106年6月23日至106年7月10日 張彤 (暱稱張彤)卓敬紘卓敬紘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黃國書身份,向張彤(暱稱張彤)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35106年6月25日至106年7月13日 杨琼 張嘉輝張嘉輝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周智偉身份,向暱稱「杨琼」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36106年6月26日至106年7月3日 白水 卓敬紘卓敬紘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黃國書身份,向暱稱「白水」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37106年6月26日至106年7月4日 朱啟丹 (暱稱初心易忘う)卓敬紘卓敬紘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黃國書身份,向朱啟丹暱稱「初心易忘う」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38106年6月26日至106年7月12日 余佳 (暱稱余佳)卓敬紘卓敬紘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黃國書身份,向余佳暱稱「余佳」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39106年6月26日至106年7月13日、执毛流年張嘉輝張嘉輝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周智偉身份,向「暱稱、执笔流年」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40106年6月27日至106年7月13日 罗萍 (暱稱 羅羅羅 什么)卓敬紘卓敬紘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黃國書身份,向罗萍暱稱「羅羅羅什么」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41106年6月27日至106年7月13日綠豆芝麻張嘉輝張嘉輝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周智偉身份,向暱稱「綠豆芝麻」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42106年6月28日至106年6月29日 米娅 卓敬紘卓敬紘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黃國書身份,向暱稱「米娅」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43106年6月28日至106年7月12日florence0106卓敬紘卓敬紘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黃國書身份,向暱稱「florence0106」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44106年6月30日至106年7月13日^chen.fang^張嘉輝張嘉輝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周智偉身份,向暱稱「^chen.fang^」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45106年7月1日至106年7月3日高学月卓敬紘卓敬紘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黃國書身份,向暱稱「高学月」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46106年7月1日至106年7月8日Alice卓敬紘卓敬紘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黃國書身份,向暱稱「Alice」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47106年7月1日至106年7月10日 乔楚 卓敬紘卓敬紘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黃國書身份,向暱稱「乔楚」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48106年7月2日至106年7月12日 雪卓敬 紘卓敬紘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黃國書身份,向暱稱「雪」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49106年7月3日至106年7月6日うン力力周雍翔周雍翔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溫常君身份,向暱稱「うン力力」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50106年7月3日至106年7月9日 雯子 卓敬紘卓敬紘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黃國書身份,向暱稱「雯子」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51106年7月4日 黃芳 周雍翔周雍翔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溫常君身份,向黃芳行騙,再交由二線人員黃柄貴接續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52106年7月4日至106年7月12日 谭娜 (暱稱娜)卓敬紘卓敬紘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黃國書身份,向谭娜(暱稱「娜」)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53106年7月4日至106年7月12日办麻离青卓敬紘卓敬紘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黃國書身份,向暱稱「办麻离青」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54106年7月4日至106年7月13日 朱丽容 (暱稱judy)張嘉輝張嘉輝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周智偉身份,向朱丽容(暱稱judy)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55106年7月5日至106年7月13日 陈优涛 卓敬紘卓敬紘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黃國書身份,向暱稱「陈优涛」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56106年7月6日至106年7月8日淡水河边卓敬紘卓敬紘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黃國書身份,向暱稱「淡水河边」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57106年7月6日至106年7月10日溫良情境卓敬紘卓敬紘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黃國書身份,向暱稱「溫良情境」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58106年7月6日至106年7月10日 灵几周雍翔 周雍翔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溫常君身份,向暱稱「灵几」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59106年7月6日至106年7月13日Ashely宠卓敬紘卓敬紘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黃國書身份,向暱稱「Ashely宠」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60106年7月7日至106年7月12日一切归零@卓敬紘卓敬紘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黃國書身份,向暱稱「一切归零@」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61106年7月7日至106年7月13日周•小•穎卓敬紘卓敬紘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黃國書身份,向暱稱「周•小•穎」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62106年7月7日至106年7月13日sunny卓敬紘卓敬紘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黃國書身份,向暱稱「sunny」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63106年7月8日至106年7月10日绝地重生周雍翔周雍翔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溫常君身份,向暱稱「绝地重生」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64106年7月8日至106年7月12日 林渃溪 (暱稱南北)張嘉輝張嘉輝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周智偉身份,向林渃溪(暱稱南北)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65106年7月8日至106年7月13日Xin周雍翔周雍翔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溫常君身份,向暱稱「Xin」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66106年7月8日至106年7月13日vera張嘉輝張嘉輝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周智偉身份,向暱稱「vera」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67106年7月9日至106年7月13日靜ㄦ周雍翔周雍翔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溫常君身份,向暱稱「靜ㄦ」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68106年7月9日至106年7月13日小雪周雍翔周雍翔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溫常君身份,向暱稱「小雪」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69106年7月9日至106年7月13日Mistyrain張嘉輝張嘉輝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周智偉身份,向暱稱「Mistyrain」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70106年7月10日至106年7月12日 慕喆 喆卓敬紘卓敬紘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黃國書身份,向 幕喆喆 (暱稱慕喆)行騙,再交由二線人員黃柄貴接續行騙,得手人民幣8萬元。身分證號碼:000000000000000000生日:1990.01.09電話:0000000000000信箱:[email protected]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71106年7月10日至106年7月13日 木子 、瑶張嘉輝張嘉輝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周智偉身份,向暱稱「木子、瑶」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72106年7月10日至106年7月13日 歆雨 傾尘張嘉輝張嘉輝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周智偉身份,向暱稱「歆雨傾尘」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73106年7月10日至106年7月13日 钟愛华 (暱稱雪)張嘉輝張嘉輝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周智偉身份,向钟愛华暱稱「雪」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74106年7月11日至106年7月12日 丁丁 的鴿子卓敬紘卓敬紘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黃國書身份,向暱稱「丁丁的鴿子」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75106年7月11日至106年7月12日 苏莹 (暱稱sunny)張嘉輝張嘉輝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周智偉身份,向苏莹暱稱「sunny」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76106年7月11日至106年7月13日Phil菲爾卓敬紘卓敬紘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黃國書身份,向暱稱「Phil菲爾」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77106年7月11日至106年7月13日A朵女郎 英子 周雍翔周雍翔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溫常君身份,向暱稱「A朵女郎英子」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78106年7月12日故事張嘉輝張嘉輝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周智偉身份,向暱稱「故事」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79106年7月12日至106年7月13日顶天立地一顆球周雍翔周雍翔擔任詐騙機房一線人員,謊稱溫常君身份,向暱稱「顶天立地一顆球」行騙,惟未得手。莊介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附表二之1:樂業南路機房之扣案物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數量所有人/持用人1華碩牌筆記型電腦X551M型(含滑鼠、電源線、隨身碟、手機)1台黃柄貴2華碩牌筆記型電腦X551M型(含滑鼠、電源線、隨身碟、手機)1台黃柄貴3門號:0000000000SIM卡1張黃柄貴4門號:0000000000SIM卡1張黃柄貴5門號:0000000000SIM卡1張黃柄貴6國聯通SIM卡1張1張黃柄貴7隨身碟1支黃柄貴8IPONE6行動電話1支黃柄貴9IPONE6行動電話1支黃柄貴10MI牌行動電話1支莊詠傑11IPHONE7+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SIM卡1張)1支莊詠傑12HTC牌行動電話1支莊詠傑13三星牌行動電話1支莊詠傑14貨幣新聞資料2張莊詠傑15公積金5,026元5,026元莊詠傑16華碩牌筆記型電腦X551M型(含滑鼠、電源線)1台莊詠傑17隨身碟1支莊詠傑18IPH0NE7+行動電話1支卓敬紘19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卓敬紘20MSI牌筆記型電腦X551M型(含滑鼠、電源線、隨身碟、手機)1台周雍翔21WIFI分享器2台郭俊顯22華碩牌筆記型電腦X551M型(含滑鼠、電源線、隨身碟、手機)1台張嘉輝23現金159,100元莊詠傑24中國信託帳號存摺1本卓敬紘25戶名: 詹清翔 ,中國信託存摺1本黃柄貴26IPHONE7行動電話(密碼:0423)1支黃柄貴27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黃柄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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