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業務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6年度執字第13249號、執他字第3705號、96年度執聲字第1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㈠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6日以94年度易字第128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確定在案。惟受刑人因於緩刑前之92年5月至7月間,犯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於96年8月22日以96年度易字第262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同年9月17日確定等情,有本院94年度易字第1289號及96年度易字第2628號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另查,受刑人又於緩刑前之94年6月17日,及緩刑期內之94年8月8月,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96年5月18日以96年度訴字第80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尚未確定);再於緩刑期內之94年11月1日至95年2月28日,又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6749號、第9096號偵查起訴,現繫屬於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288號案件審理中,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本院審酌受刑人於前犯業務侵占案件審理期間,猶以強暴、脅迫之方式進行暴力討債(妨害自由部分),且於前案業務侵占緩刑期間,另涉嫌開立假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足認受刑人為前案業務侵占犯行後,並無警惕、悔悟之心,緩刑對其顯難收矯治之效。茲受刑人既有於緩刑前因故意犯罪(商業會計法部分),而於緩刑期間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之事實,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