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8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所示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編號三所示之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一不應減刑之偽造有價證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甲○○所犯附表編號四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編號五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四、五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五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就附表編號二、三部分聲請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附表編號四、五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3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偽造有價證券│連續施用第一級毒│連續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0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89年上半年度某月某日│94年底某日起至95年4月8日止│95年9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案號│署94年度偵緝字第179│第640號│偵字第1293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緝字第217號│95年度訴字第364號│95年度訴字第679號││├───┼──────────┼─────────────────┼───────────────┤││判決日│95年5月18日│95年9月31日│96年3月23日││事實審│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緝字第217號│95年度訴字第364號│95年度訴字第679號││├───┼──────────┼─────────────────┼───────────────┤││判決確│95年6月19日│95年10月5日│96年3月23日││判決│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不予減刑│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15│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日││├───────┼──────────┼────────┴────────┼───────┴───────┤│附註│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2120號│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1001號│││6378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