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慰問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62號原告 林素妙 原告因請求給付慰問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美珍 及另一債務人中華慈惠堂關懷互助協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美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215元【計算式: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債權額為668,430元,由被告李美珍及中華慈惠堂關懷互助協會共同給付,則對被告李美珍請求金額為1/2即334,215元(668,430×1/2=334,215)】,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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