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61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吳仲茵 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09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7,68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6,24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另備繕本1份逕以雙掛號寄送被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筱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