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60號原告 鄧佳妮 被告 卓順卿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65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604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