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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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8號原告 陳雪玲 被告 黃珊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基簡字第69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同法第505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李辛茹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