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4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6496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理人 趙士傑 債務人鼎堅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鍾瑞霞 人債務人 薛尊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伍萬肆仟伍佰陸拾肆元六角,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