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47號聲請人惠營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于青 代理人 吳明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瓐姍┌─────────────────────────────────────┐│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魏佳瓏 │彰化商業銀│105年4月5日│7,480元│MN0000000│││││行林口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