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簡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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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字第84號
原告 陳銅志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 律師
被告 黃文福
施 王雪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耕作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8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 朴子 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耕作權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