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簡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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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字第84號

原告 陳銅志

陳吳註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 律師

被告 黃文福

黃秋屏

黃秋麗

高施鑾

王雪杏

施嘉星

施天祥

施秀慧

施汶鈴

施文琪

施奇男

施國松

施伯明

施宗賢

施朝凱

施純正

郭羿廷 律師即 施清霖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耕作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8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 朴子 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耕作權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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