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665號
法定代理人 林明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86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江婉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665號
法定代理人 林明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86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