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64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644號

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4樓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告 孫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

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152元,及其中新臺幣53,288元自民國95年10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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