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644號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4樓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告 孫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
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152元,及其中新臺幣53,288元自民國95年10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