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8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亞卡特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文丁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8,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