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8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亞卡特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文丁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8,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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