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明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7212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明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揚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附表:受刑人李明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20日│108年5月13、14日│108年8月12日││││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8年度撤緩毒│署108年度毒偵字│署108年度毒偵字│││偵字第280號│第3431、3432號│第3431、343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沙簡字第│108年度沙簡字第│108年度沙簡字第││事實審││536號│615號│615號││├────┼────────┼────────┼────────┤││判決│108年11月12日│108年11月22日│108年11月22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沙簡字第│108年度沙簡字第│108年度沙簡字第││判決││536號│615號│615號││├────┼────────┼────────┼────────┤││判決│108年12月2日│108年12月16日│108年12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編號1至3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19日上午│108年10月5日│108年8月21日│││11時35分許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點│││├────────┼────────┼────────┼────────┤│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8年度毒偵字│署108年度毒偵字│署109年度毒偵字│││第4006、4166號│第4006、4166號│第10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9年度沙簡字第│109年度沙簡字第│109年度易字第540││實││12號│12號│號││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17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9年度沙簡字第│109年度沙簡字第│109年度易字第540││決││12號│12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15日│109年4月15日│109年4月8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編號4至5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