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簡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饒志民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戴金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