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88號聲請人 劉國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5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簡素惠┌────────────────────────────┐│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8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