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10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劉伯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7日
書記官蔡庭復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0017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111年6月24日1,000,000元NS000000000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111年7月8日150,000元N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