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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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61號聲請人 黃志萍 (即 林鳳嬌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鄭汶晏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6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0138002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