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75號聲請人 趙雅箴 即大力異象設計工作室代理人 趙震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謝達人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張海文永豐商業銀行忠孝分行111年7月31日189,000元AP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