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59號聲請人 張德群 即 張振中 之繼承人
劉偉瓊 即張振中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53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裕涵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00155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600002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60003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240004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2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