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9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民事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賴文珊法官鄭凱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張家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