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 分院102年上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2年度上字第118號上訴人 許耀升
郭貞子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 陳宏哲 律師被上訴人高雄市私立優佳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劉曼麗 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 律師被上訴人 郭秀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2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郭貞子於民國96年7月至同年10月8日期間任職於被上訴人高雄市私立優佳國民中學(下稱優佳國中)。上訴人郭貞子離職後,與其夫即上訴人許耀升共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全國教師選聘服務網(下稱教師選聘網)化名「正義」、「藍海」,在雅虎網站化名「lily
man」,各刊載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損害被上訴人之名譽。被上訴人優佳國中因此向上訴人提起刑事告訴,因刑事案件偵審所需,由被上訴人郭秀勤代理出庭應訊14次,被上訴人優佳國中受有支出交通費新台幣(下同)5,600元之損害,另支付證人交通費予應訊人員,受有證人交通費1,800元之損害,且證人出庭應訊時無法上課,被上訴人優佳國中仍需計給薪資,受有業務損失20,681元,及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1,000,000元,被上訴人郭秀勤30年優良教師聲譽遭受嚴重毀損受有非財產上損失1,000,000元。又於96年7月至9月,被上訴人優佳國中因尚未申設完成勞健保投保單位,而將預估之勞健保費用共8,750元隨同薪資發給上訴人郭貞子自行投保,惟上訴人郭貞子未投勞保,被上訴人優佳國中於96年11月間經催繳後另行繳納上訴人郭貞子之健保費共2,292元予中央健康保險局(下稱中央健保局),是上訴人郭貞子應將勞保及健保費用共8,750元返還予被上訴人優佳國中。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79條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於原審聲明:㈠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優佳國中1,019,331元(慰撫金1,000,000元+代理出庭交通費5,600元+證人交通費1,800元+業務損失20,681元=1,028,081元,被上訴人僅聲明請求1,019,33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郭秀勤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上訴人應將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聲明,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之全國A1版報頭邊各1日;㈣上訴人郭貞子應給付被上訴人優佳國中8,7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㈤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則以:系爭言論之張貼時間至上訴人訴請賠償期間已超過2年,被上訴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且上訴人未曾以附表所示之網路會員名稱及帳號,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張貼系爭言論,上訴人並無損害被上訴人名譽之行為。縱上訴人有張貼系爭言論之行為,也僅係其中一人所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2人請求為無理由。又被上訴人優佳國中請求之交通費5,600元、證人交通費1,800元及業務損失20,681元係其於刑事偵審中應支出之費用,不得向上訴人請求。再被上訴人優佳國中非自然人,不得請求慰撫金,被上訴人郭秀勤請求之慰撫金亦屬過高,且系爭言論係張貼於網路上,被上訴人請求登報道歉非屬適當。另被上訴人優佳國中請求上訴人郭貞子返還勞健保費用8,750元,實為薪資之一部分及勞健保、退休金之補助,並非專給勞健保費用,被上訴人優佳國中僅能就其補繳之健保費用範圍內請求返還,其餘部分為上訴人郭貞子之薪資,不得請求等語置辯。並於原審聲明:㈠被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審經審理後,判決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郭秀勤10萬元,及自100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應將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聲明內容,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全國A1版報頭邊各1日。上訴人郭貞子應給付被上訴人優佳國中2,292元及自100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對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郭秀勤部分暨上訴人應刊登道歉聲明部分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原審判命上訴人郭貞子給付被上訴人優佳國中2,292元本息部分,未據上訴人上訴,已告確定;原審駁回被上訴人優佳國中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1,019,331元本息部分(計算式:精神慰撫金1,000,000元+代理出庭交通費5,600元+證人交通費1,800元+業務損失20,681元=1,028,081元,被上訴人僅請求1,019,331元本息);駁回被上訴人郭秀勤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900,000元本息(計算式:1,000,00
0元-100,000元=900,000元)及駁回被上訴人郭秀勤請求上訴人登報道歉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優佳國中請求上訴人郭貞子給付勞健保費用6,458元部分(計算式8,750元-2,
292元=6,458元),未據被上訴人提起上訴,均已確定】。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上訴人許耀升、郭貞子為夫妻,上訴人郭貞子於96年7月16
日任職於被上訴人優佳國中,於96年10月8日離職。㈡系爭言論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網路會員名稱及帳號使用人,
係在用戶名稱為耕元祥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耕元祥公司)、申裝地址高雄市○○區○○○路○○○巷○○弄○號「耕讀園書香茶坊覺民店」(前門地址為高雄市○○區○○路○○○號)之網路設備登入後所發表;系爭言論中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網路會員名稱及帳號使用人,係在用戶名稱上訴人許耀升、申裝地址高雄市○○區○○街○○○號,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設備登入後所發表。
㈢上訴人因發表系爭言論,涉犯散佈文字誹謗罪,經台灣高雄
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304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
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嗣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481號駁回上訴確定。
五、兩造爭點:㈠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有無罹於消滅
時效?㈡上訴人有無共同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張貼系爭言論?㈢被上訴人郭秀勤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如有
,以若干為適當?被上訴人優佳國中請求上訴人登報道歉是否適當?
六、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有無罹於消滅時效?㈠按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
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知,係指明知而言。如當事人間就知之時間有所爭執,應由賠償義務人就請求權人知悉在前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738、1428號判例要旨參照)。
㈡經查:被上訴人於96年10月26日以訴外人 顏秀蓉 張貼系爭言
論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文章毀損其等名譽提起告訴,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以96年度他字第8603號、97年度偵字第12154號受理後,於98年5月27日聲請調查附表所示內容之發文者「正義」、「藍海」、「lilyma
n」之網路位置,而後於98年6月25日陳稱:如附表所示之內容為顏秀蓉及其配偶 劉乃維 所發表(見外放上開他字卷第
1至7頁反面、偵字卷第69頁、82頁)。上開偵查案件雖已於97年3月20日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函覆「正義」註冊IP位址用戶名稱為耕元祥企業有限公司;「藍海」及「lilyman」註冊IP位址用戶名稱均為上訴人許耀升(見上開外放他字卷第100至106頁反面),惟偵查中之卷證資料均不公開,被上訴人無法閱覽卷宗取得上開資訊。且上訴人許耀升經承辦上開偵查案件之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訊於98年6月25日到庭時係稱其配偶即上訴人郭貞子在被上訴人優佳國中擔任教師,其家中網路未上鎖,任何人均可用其家中IP位址上網等語(見上開偵字卷第77、78頁)。
是上訴人許耀升證稱之內容客觀上仍不足以特定張貼系爭言論者為上訴人,且被上訴人當庭表示並無其他陳述,可見被上訴人於98年6月25日時尚未知悉行為人為上訴人。而被上訴人係於98年9月23日具狀稱其等於98年9月18日庭訊後認為應具狀追加上訴人及「lilyman」為刑事被告,上訴人又未就被上訴人知悉時點係在98年9月18日前之事實為舉證,堪認被上訴人於98年9月18日始知悉張貼系爭言論者係上訴人,其等於100年8月11日請求上訴人賠償其損害,並未逾越2年之時效期間,被上訴人為時效之抗辯,不足採信。
七、上訴人有無共同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張貼系爭言論?㈠教師選聘網ID「28692」、帳號「正義」之會員,係96年10
月11日下午4時50分以信箱為[email protected]註冊、IP位址為122.123.27.246,用戶名稱為耕元祥公司;教師選聘網ID「28777」、帳號「藍海」之會員係於96年10月15日上午1時59秒,以IP位址125.229.112.191註冊,該位址用戶名稱係上訴人許耀升,申裝地址為高雄市○○區○○街○○○號;雅虎網站帳號「abcabc317」、暱稱「lilyma
n」之會員,係於96年10月24日上午2時55分時,自IP位址
125.229.97.193登入,該IP位址為用戶名稱上訴人許耀升所使用,申裝地址係高雄市○○區○○街○○○號,有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97年2月19日97全教資字第97085號函、97年3月14日97全教資字第97136號函(函文內所示註冊時間均記載為95年,惟與前一函文相較可認顯係誤載,應均為96年)、中華電信IP位址用戶資料查詢結果、雅虎奇摩帳號「lily
man」會員帳號及申用人資料、中華電信[email protected]用戶資料查詢結果為證(見外放他字卷第93頁、第96至108頁)。又上開教師選聘網ID「28692」、帳號「正義」之會員註冊IP位址用戶名稱雖為耕元祥公司,申裝地址於註冊時係耕讀園書香茶坊覺民店,該店營業時間為10時迄24時止,提供光世代網路無償提供茶坊消費乙節,有耕元祥公司回函可稽(見外放系爭刑案一審易字第1304號卷第54頁)。而上訴人許耀升於96年10月11日時係任職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今日公司)高雄營業處,擔任環科部業務工程師,每日上班時間雖為上午8時30分起至下午5時30分止,惟今日公司並要求員工上下班需親自打卡,96年間之打卡單已銷毀,且因外勤未進公司可以工作日報回報當日外勤狀況,可不須打卡,倘外勤行程持續至下班時間,亦可不再進公司打卡,以工作日報回報即可,上訴人許耀升96年10月11日外勤狀況為「客戶交貨及報價」等節,有今日公司函覆可考(見外放刑案一審易字第1304號卷第56至59頁),是上訴人許耀升於96年10月11日因外勤行程可在外自由活動,其於當日下午4時50分在耕元祥公司經營之耕讀園書香茶坊覺民店出現非顯不可能。況且上訴人許耀升自承jason.m2489@
msa.hinet.net係其所申請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等語(見外放系爭刑案一審易字第1304號卷第27-1頁),是以教師選聘網ID「28692」、帳號「正義」之會員應係知悉上訴人許耀升電子郵件並有郵件信箱密碼而得使用該郵件之人。又教師選聘網ID「28777」、帳號「藍海」之會員,及雅虎網站暱稱「lilyman」之會員均係由上訴人許耀升申請且申裝地點為其住處之網路連線上網註冊、登入,足認「正義」、「藍海」、「lilyman」與上訴人許耀升關係密切,且能使用上訴人住家之網路。
㈡再者,系爭言論均係關於被上訴人優佳國中之言論,其中附
表編號1、2之文章僅引言與最後1點不同,其餘評論被上訴人優佳國中之21點內容均屬相同,附表編號3、4均與編號2之內容全數相同,附表編號5之內容係較編號2、3、
4多出22及23點評論,其餘均相同,有系爭言論之網頁影本可憑(見外放高雄地檢署97年度偵字第12154號卷第86至11
2頁)。上訴人郭貞子於96年10月8日甫自被上訴人優佳國中離職,其離職後於96年10月23日起至96年11月13日止之期間內,即於教師選聘網、雅虎網站開始出現系爭言論,其內容亦大部分相符,且該內容係論及被上訴人優佳國中內部事項及人員之行為,必須曾於被上訴人優佳國中任職之人員,方有可能知悉其內部細節並加以描述。又證人即於96年間受僱於上訴人許耀升,為其檢測維護電腦之工程師 吳懿剛 於原審證稱:伊知道上訴人郭貞子係代課老師,不知道在哪間學校,有聽說在中正高中,雖會與上訴人郭貞子閒聊,但沒有聽過上訴人郭貞子抱怨學校;上訴人住家1、2樓為公司,有提供網路,所有人都可以使用,機器台架設在1樓,住家
4樓也收的到;3、4樓也有電腦,應該是家人在使用,伊有上去樓上修上訴人家的電腦;網路來源如果一樣,IP位址會相同,被上訴人住家整棟的網路來源都是一樣的等語(見原審卷第180至183頁)。足見在上訴人住家1、2樓工作之工程師對於上訴人郭貞子之工作情況並不瞭解,與上訴人郭貞子亦不熟稔,衡情上訴人郭貞子自不可能向其敘述系爭言論之內容。又上訴人郭貞子雖與家人同住,惟同居家人間之情感通常仍有親疏之別,上訴人郭貞子亦稱其不可能跟小姑、小叔講到被上訴人優佳國中之事,與婆婆只會聊學生趣事,跟公公聊天都是公公在講等語(見外放系爭刑案一審易字卷第31之1頁),足認上訴人郭貞子與其公婆、小叔、小姑交往並未達於分享日常生活一切事項之親暱程度,然上訴人許耀升為郭貞子之配偶,配偶間相互傾訴工作事宜、抒發心情感受合乎常情,是能使用上訴人住家網際網路並知曉被上訴人優佳國中內部情況者應為上訴人2人,又教師選聘網帳號「正義」之會員,係以許耀升申請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註冊,教師選聘網ID帳號「藍海」及雅虎網站暱稱「lilyman」之會員係由上訴人住家申裝之網際網路註冊、登入,業如上述,堪認上訴人有共同於網際網路上刊載系爭言論之意思,而由上訴人中一人執行繕打系爭言論並張貼於網路上之行為,上訴人辯稱:住家1、
2樓為營業使用,且其與家人同住,家人、客人、工程師均可能使用其住家網路,上訴人對於系爭言論不知情,非其等所為云云,要無可取。
八、被上訴人郭秀勤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如有,以若干為適當?被上訴人優佳國中請求上訴人登報道歉是否適當?㈠按言論在學理上可以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者,事實陳
述有真實與否的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即無真實與否可言。就事實陳述面而言,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言論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又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縱令所述事實係轉述他人之陳述,如明知他人轉述之事實為虛偽或未經相當查證即公然轉述該虛偽之事實,而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該不實之言論,即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系爭言論均非真實乙節,業據證人即被上訴人優佳國
中第一屆家長會長 謝美麗 、證人即被上訴人優佳國中護理師及秘書 王珍琪 、證人即前任被上訴人優佳國中校長 林秀美 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上訴人對於上開證詞均未指出有何不實之處(見外放他字卷第49至56頁、99年度偵字第22549號卷第29至31頁)。上訴人郭貞子復於刑事審判程序中自承:被上訴人優佳國中土耳其籍教師比例還好;關於被上訴人優佳國中自96年6月至9月間,包括校長是否共有13人離職?外籍教師有無教師證?是否規定沒有學生即不可開啟冷氣?是否遲到1分鐘以上需至董事長代表處簽到等系爭言論所陳述之事實,均不清楚等語(見系爭刑案一審易字卷第32-1至34頁),足認系爭言論在客觀上難認有相當理由可信為真實。又系爭言論之內容均已指名被上訴人優佳國中及其總務主任,而被上訴人優佳國中於96年6月至9月之總務主任為何人經由被上訴人優佳國中網頁介紹或同業間之探知係可得特定為被上訴人郭秀勤,會使閱覽系爭言論之人產生被上訴人優佳國中內部制度紊亂、辦學不力;被上訴人郭秀勤不具教師專業、處理行政事務荒怠等印象,足以貶損被上訴人之社會評價,上訴人張貼系爭言論已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堪以認定。
㈢復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人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名譽,自無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之餘地(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806號判例參照)。被上訴人之名譽權因上訴人在網際網路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網站,張貼系爭言論而受到侵害,業如前述,被上訴人郭秀勤自會因此感到精神上痛苦,其請求慰撫金,自屬有據。又慰撫金之酌定,除被上訴人所受之傷害程度外,尚應審酌兩造之身份地位、學識經歷、財產狀況、痛苦程度等節以定之。查被上訴人郭秀勤係碩士畢業、原任職於被上訴人優佳國中、99年度申報所得約580,000元,名下有房地各
3筆、投資8筆,財產總額約為7,600,000元;上訴人郭貞子為大學畢業、任教職、99年度申報所得約30,000元,名下有田賦、投資各1筆,財產總額2,300,000元;上訴人許耀升係大學畢業、99年度申報所得約為60,000元,名下有房地各1筆、投資2筆,財產總額約5,500,000元,業據其等 陳明 在卷(見原審卷第33頁背面、40頁),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見原審卷45-1頁證物袋),本院復審酌被上訴人郭秀勤名譽受損之情節,認被上訴人郭秀勤請求之慰撫金以100,000元為適當,原審准予10萬元之請求,並無不當。
㈣被上訴人將系爭言論張貼於網際網路上,而網際網路係現今
社會慣用瀏覽、取得資訊之系統,一般人皆得藉由網路閱覽系爭言論,且系爭言論會使人對被上訴人優佳國中辦學品質產生負面評價,被上訴人優佳國中名譽因此受有損害,已如上述。被上訴人優佳國中請求以登載報紙之方式回復名譽,雖與被上訴人以網際網路侵害優佳國中名譽權之方式不同,然報紙係傳播媒體,亦可達到公開致歉回復被上訴人優佳國中名譽之效果。又回復名譽之方式是否適當,仍需考量受侵害之程度與加害人為回復受害人名譽所支付之代價是否合乎比例,被上訴人優佳國中請求刊登如附件二所示道歉啟事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蘋果日報之全國A1版報頭邊各1日,以上三間報紙具普及性之發行量,刊登道歉啟事客觀上係足以回復被上訴人優佳國中名譽之方式,且刊登總價約為317,
000元乙節,有廣告刊登估價單在卷可佐(見本院第120頁),價格尚非甚鉅,酌量上訴人之經濟能力,及上訴人之加害及被上訴人受損害之情節,核屬適當,應予准許。又發表系爭言論之網站已於97年8月關閉,業據上訴人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36頁),上訴人自無法透過該網站刊登道歉啟事,而回復被上訴人優佳國中之名譽,且上訴人將系爭言論張貼於網際網路上,而網際網路係現今社會慣用瀏覽、取得資訊之系統,一般人且不限於高屏或南部地區之人,皆得藉由網路閱覽系爭言論,對被上訴人優佳國中辦學品質產生負面印象,而就該負面印象轉述傳播於親朋好友間,則系爭言論負面影響所及,自不僅侷限於高屏或南部地區,是上訴人抗辯僅須刊登於高屏地區或其他版面即為已足,並無刊登於全國版之必要云云,洵屬無據。
九、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之規定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郭秀勤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應將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聲明,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之全國A1版(即第1版)報頭邊各1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上訴人所辯均為無可取。則原審判命上訴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郭秀勤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應將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聲明,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之全國A1版報頭邊各1日,並就上訴人應連帶給付10萬元本息部分,依職權及依聲請,為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鄭月霞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齊椿華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18號判決)
┌──┬──────────────────┬─────┬─────┬─────┐│編號│內容│發表名義│發表時間│發表網站│├──┼──────────────────┼─────┼─────┼─────┤│1│一所新成立卻惡鬥嚴重的雙語學校~高雄│全國教師會│96年10月11│全國教師會│││市私立優佳國中│選聘服務網│日18時17分│選聘服務網│││看了正德的相關文章,也讓我鼓起了勇氣│會員ID「28│││││,說出內幕…│692」、會│││││一、這所土耳其學校才剛立案,從六月到│員帳號「正│││││九月,總共有13人離職(包含校長)│義」。│││││二、以美語教學為主,可是整個學校卻沒││││││有任何一個人來自於以英語或美語為││││││母語的國家…││││││三、外籍老師(全都來自土耳其)有絕對││││││的自主權,不用簽到,隨時可以中途││││││離開││││││四、學校的臺灣籍行政人員,位高權重,││││││而教師除了教學,還有吃重的行政工││││││作,不能偷懶,否則馬上有臺灣籍的││││││主任去告狀,讓你吃不完兜著走││││││五、上班時間,老師和老師不能私下講話││││││,否則會被扣上搞小團體的罪名││││││六、不能擅自影印或浪費,一旦被發現,││││││唸到你臭頭││││││七、學校有冷氣,但是沒有學生就不准開││││││,全校沒有任何電風扇,要吹,請自││││││備││││││八、老師再累都不能在辦公室睡覺,可是││││││總務主任卻天天到保健室睡覺好幾次││││││,每次至少一小時││││││九、立案之前,把你當朋友(因為所有文││││││件都是臺灣籍的行政人員做出來的)││││││,立案之後,他們是老大,叫誰走,││││││誰就得走││││││十、從到職到離職,3、4個月的時間沒有││││││幫任何職員投保勞健保,人事給的理││││││由是她以前待過的公司也是如此,所││││││以不幫你投保是合法的││││││十一、老鳥欺負菜鳥,只因為外籍人員挺││││││她們,所以只要看你不順眼,扣你││││││一堆帽子之後,請你走人,遣散費││││││…門都沒有││││││十二、他們通常會在老師(校長)離職後││││││,繼續批評那些人,不給好臉色││││││十三、暑假沒課,要求新老師每天來上班││││││,此外,整個暑假是在加班中渡過││││││十四、給的薪水比公立差多了,他們卻自││││││認為給你的薪水比你的行情還高││││││十五、契約中只講到你的義務與他們的權││││││利,第一個月先扣半薪,避免你繞││││││跑││││││十六、只要不配合行政的指示,馬上告到││││││上級,想自白,再扣你"強辯"的││││││帽子││││││十七、學生轉學就必須有人下台負責││││││十八、整天都有臺灣籍的狗腿人士跟著你││││││,避免你拿走任何學校的財產或說││││││出對學校不利的話。││││││十九、每天上班10小時是基本時數。││││││二十、總務主任天天帶著老公來上班,Bo││││││ss不在,她比誰都早下班,Boss在││││││,兩夫妻就輪流在Boss辦公室前修││││││剪花木,洒水打掃││││││二十一、任務交代下來,你就得做,沒人││││││可以問,因為唯一的老鳥(總務││││││)只會澆花、抱大腿,可以不做││││││嗎?除非你不要薪水││││││二十二、每天簽到、遲到1分鐘以上,很││││││抱歉,請到董事長代表處簽到││││││唉,總歸一句話,學生繳了那麼多錢,學││││││校卻是如此的沒制度,總務搞走校長,人││││││事搞走教師,秘書更是玩兩面手法的高等││││││生,只能說,外國人辛辛苦苦來臺灣創業││││││,臺灣人卻給了他們一個朦朧的未來…││││├──┼──────────────────┼─────┼─────┼─────┤│2│像我之前,針對自己待過的學校列舉了以│全國教師會│96年10月23│同上│││下20多點,沒有一項是他們能反駁的,因│選聘服務網│日2時29分││││為句句屬實,結果也是被刪了~~納悶~~│會員ID「28│(回應主題││││引用之前的文章如下:│777」、會│「你不可不││││一所新成立卻惡鬥嚴重的雙語學校~高雄│員帳號「藍│知的 新竹忠 ││││市私立優佳國中│海」。│信高中」)││││一、這所土耳其學校才剛立案,從六月到││││││九月,總共有13人離職(包含校長)││││││二、以美語教學為主,可是整個學校卻沒││││││有任何一個人來自於以英語或美語為││││││母語的國家…││││││三、外籍老師(全都來自土耳其)有絕對││││││的自主權,不用簽到,隨時可以中途││││││離開││││││四、學校的臺灣籍行政人員,位高權重,││││││而教師除了教學,還有吃重的行政工││││││作,不能偷懶,否則馬上有臺灣籍的││││││主任去告狀,讓你吃不完兜著走││││││五、上班時間,老師和老師不能私下講話││││││,否則會被扣上搞小團體的罪名││││││六、不能擅自影印或浪費,一旦被發現,││││││唸到你臭頭││││││七、學校有冷氣,但是沒有學生就不准開││││││,全校沒有任何電風扇,要吹,請自││││││備││││││八、老師再累都不能在辦公室睡覺,可是││││││總務主任卻天天到保健室睡覺好幾次││││││,每次至少一小時。││││││九、立案之前,把你當朋友(因為所有文││││││件都是台灣籍的行政人員做出來的)││││││,立案之後,他們是老大,叫誰走,││││││誰就得走││││││十、從到職到離職,3、4個月的時間沒有││││││幫任何職員投保勞健保,人事給的理││││││由是她以前待過的公司也是如此,所││││││以不幫你投保是合法的││││││十一、老鳥欺負菜鳥,只因為外籍人員挺││││││她們,所以只要看你不順眼,扣你││││││一堆帽子之後,請你走人,遣散費││││││…門都沒有││││││十二、他們通常會在老師(校長)離職後││││││,繼續批評那些人,不給好臉色││││││十三、暑假沒課,要求新老師每天來上班││││││,此外,整個暑假是在加班中渡過││││││十四、給的薪水比公立差多了,他們卻自││││││認為給你的薪水比你的行情還高││││││十五、契約中只講到你的義務與他們的權││││││利,第一個月先扣半薪,避免你繞││││││跑││││││十六、只要不配合行政的指示,馬上告到││││││上級,想自白,再扣你"強辯"的││││││帽子││││││十七、學生轉學就必須有人下台負責││││││十八、整天都有臺灣籍的狗腿人士跟著你││││││,避免你拿走任何學校的財產或說││││││出對學校不利的話││││││十九、每天上班十小時是基本時數。││││││二十、總務主任天天帶著老公來上班,Bo││││││ss不在,她比誰都早下班,Boss在││││││,兩夫妻就輪流在Boss辦公室前修││││││剪花木,灑水打掃。││││││二十一、任務交代下來,你就得做,沒人││││││可以問,因為唯一的老鳥(總務││││││)只會澆花、抱大腿,可以不做││││││嗎?除非你不要薪水││││││唉…總歸一句話,學生繳了那麼多錢,學││││││校卻是如此的沒制度,總務搞走校長,人││││││事搞走教師,秘書更是玩兩面手法的高等││││││生,只能說,外國人辛辛苦苦來臺灣創業││││││,臺灣人卻給了他們一個朦朧的未來…││││├──┼──────────────────┼─────┼─────┼─────┤│3│說的沒錯!如下:│全國教師會│96年10月23│同上│││一所新成立卻惡鬥嚴重的雙語學校~高雄│選聘服務網│日2時33分││││市私立優佳國中│會員ID「28│(回應主題││││一、這所土耳其學校才剛立案,從六月到│777」、會│「想詢問南││││九月,總共有13人離職(包含校長)│員帳號「藍│部較優質的││││二、以美語教學為主,可是整個學校卻沒│海」。│雙語學校」││││有任何一個人來自於以英語或美語為││)││││母語的國家…││││││三、外籍老師(全都來自土耳其)有絕對││││││的自主權,不用簽到,隨時可以中途││││││離開││││││四、學校的臺灣籍行政人員,位高權重,││││││而教師除了教學,還有吃重的行政工││││││作,不能偷懶,否則馬上有臺灣籍的││││││主任去告狀,讓你吃不完兜著走││││││五、上班時間,老師和老師不能私下講話││││││,否則會被扣上搞小團體的罪名││││││六、不能擅自影印或浪費,一旦被發現,││││││唸到你臭頭││││││七、學校有冷氣,但是沒有學生就不准開││││││,全校沒有任何電風扇,要吹,請自││││││備││││││八、老師再累都不能在辦公室睡覺,可是││││││總務主任卻天天到保健室睡覺好幾次││││││,每次至少一小時。││││││九、立案之前,把你當朋友(因為所有文││││││件都是台灣籍的行政人員做出來的)││││││,立案之後,他們是老大,叫誰走,││││││誰就得走││││││十、從到職到離職,3、4個月的時間沒有││││││幫任何職員投保勞健保,人事給的理││││││由是她以前待過的公司也是如此,所││││││以不幫你投保是合法的││││││十一、老鳥欺負菜鳥,只因為外籍人員挺││││││她們,所以只要看你不順眼,扣你││││││一堆帽子之後,請你走人,遣散費││││││…門都沒有││││││十二、他們通常會在老師(校長)離職後││││││,繼續批評那些人,不給好臉色││││││十三、暑假沒課,要求新老師每天來上班││││││,此外,整個暑假是在加班中渡過││││││十四、給的薪水比公立差多了,他們卻自││││││認為給你的薪水比你的行情還高││││││十五、契約中只講到你的義務與他們的權││││││利,第一個月先扣半薪,避免你繞││││││跑││││││十六、只要不配合行政的指示,馬上告到││││││上級,想自白,再扣你"強辯"的││││││帽子││││││十七、學生轉學就必須有人下台負責││││││十八、整天都有臺灣籍的狗腿人士跟著你││││││,避免你拿走任何學校的財產或說││││││出對學校不利的話││││││十九、每天上班十小時是基本時數。││││││二十、總務主任天天帶著老公來上班,Bo││││││ss不在,她比誰都早下班,Boss在││││││,兩夫妻就輪流在Boss辦公室前修││││││剪花木,灑水打掃。││││││二十一、任務交代下來,你就得做,沒人││││││可以問,因為唯一的老鳥(總務││││││)只會澆花、抱大腿,可以不做││││││嗎?除非你不要薪水││││││唉…總歸一句話,學生繳了那麼多錢,學││││││校卻是如此的沒制度,總務搞走校長,人││││││事搞走教師,秘書更是玩兩面手法的高等││││││生,只能說,外國人辛辛苦苦來臺灣創業││││││,臺灣人卻給了他們一個朦朧的未來…││││├──┼──────────────────┼─────┼─────┼─────┤│4│義大中小學還不錯,以教授的小孩居多,│雅虎奇摩會│96年10月24│雅虎奇摩知│││中部的普台國際中小學,辦的也有聲有色│員帳號「li│日3時3分29│識+網站│││,連教師都搶著到那邊當正式老師,至於│lyman」│秒(回應主││││有一所新成立的雙語學校在高雄市評價不││題「想請問││││太好,建議多比較。││中南部較知││││引用網路上的文章如下:││名的私立雙││││一所新成立卻惡鬥嚴重的雙語學校~高雄││語學校」)││││市私立優佳國中││││││一、這所土耳其學校才剛立案,從六月到││││││九月,總共有13人離職(包含校長)││││││二、以美語教學為主,可是整個學校卻沒││││││有任何一個人來自於以英語或美語為││││││母語的國家…││││││三、外籍老師(全都來自土耳其)有絕對││││││的自主權,不用簽到,隨時可以中途││││││離開││││││四、學校的臺灣籍行政人員,位高權重,││││││而教師除了教學,還有吃重的行政工││││││作,不能偷懶,否則馬上有臺灣籍的││││││主任去告狀,讓你吃不完兜著走││││││五、上班時間,老師和老師不能私下講話││││││,否則會被扣上搞小團體的罪名││││││六、不能擅自影印或浪費,一旦被發現,││││││唸到你臭頭││││││七、學校有冷氣,但是沒有學生就不准開││││││,全校沒有任何電風扇,要吹,請自││││││備││││││八、老師再累都不能在辦公室睡覺,可是││││││總務主任卻天天到保健室睡覺好幾次││││││,每次至少一小時。││││││九、立案之前,把你當朋友(因為所有文││││││件都是台灣籍的行政人員做出來的)││││││,立案之後,他們是老大,叫誰走,││││││誰就得走││││││十、從到職到離職,3、4個月的時間沒有││││││幫任何職員投保勞健保,人事給的理││││││由是她以前待過的公司也是如此,所││││││以不幫你投保是合法的││││││十一、老鳥欺負菜鳥,只因為外籍人員挺││││││她們,所以只要看你不順眼,扣你││││││一堆帽子之後,請你走人,遣散費││││││…門都沒有││││││十二、他們通常會在老師(校長)離職後││││││,繼續批評那些人,不給好臉色││││││十三、暑假沒課,要求新老師每天來上班││││││,此外,整個暑假是在加班中渡過││││││十四、給的薪水比公立差多了,他們卻自││││││認為給你的薪水比你的行情還高││││││十五、契約中只講到你的義務與他們的權││││││利,第一個月先扣半薪,避免你繞││││││跑││││││十六、只要不配合行政的指示,馬上告到││││││上級,想自白,再扣你"強辯"的││││││帽子││││││十七、學生轉學就必須有人下台負責││││││十八、整天都有臺灣籍的狗腿人士跟著你││││││,避免你拿走任何學校的財產或說││││││出對學校不利的話││││││十九、每天上班十小時是基本時數。││││││二十、總務主任天天帶著老公來上班,Bo││││││ss不在,她比誰都早下班,Boss在││││││,兩夫妻就輪流在Boss辦公室前修││││││剪花木,灑水打掃。││││││二十一、任務交代下來,你就得做,沒人││││││可以問,因為唯一的老鳥(總務││││││)只會澆花、抱大腿,可以不做││││││嗎?除非你不要薪水││││││唉…總歸一句話,學生繳了那麼多錢,學││││││校卻是如此的沒制度,總務搞走校長,人││││││事搞走教師,秘書更是玩兩面手法的高等││││││生,只能說,外國人辛辛苦苦來臺灣創業││││││,臺灣人卻給了他們一個朦朧的未來…││││├──┼──────────────────┼─────┼─────┼─────┤│5│一所新成立卻惡鬥嚴重的雙語學校~高雄│雅虎奇摩會│96年11月13│同上│││市私立優佳國中│員帳號「li│日11時25分││││一、這所土耳其學校才剛立案,從6月到│lyman」│12秒(回應││││9月,總共有13人離職(包含校長)││主題「高雄││││二、以美語教學為主,可是整個學校卻沒││市私立優佳││││有任何一個人來自於以英語或美語為││國中,辦學││││母語的國家…││成效好嗎?││││三、外籍老師(全都來自土耳其)有絕對││」)││││的自主權,不用簽到,隨時可以中途││││││離開││││││四、學校的臺灣籍行政人員,位高權重,││││││而教師除了教學,還有吃重的行政工││││││作,不能偷懶,否則馬上有臺灣籍的││││││主任去告狀,讓你吃不完兜著走││││││五、上班時間,老師和老師不能私下講話││││││,否則會被扣上搞小團體的罪名││││││六、不能擅自影印或浪費,一旦被發現,││││││唸到你臭頭││││││七、學校有冷氣,但是沒有學生就不准開││││││,全校沒有任何電風扇,要吹,請自││││││備││││││八、老師再累都不能在辦公室睡覺,可是││││││總務主任卻天天到保健室睡覺好幾次││││││,每次至少1小時││││││九、立案之前,把你當朋友(因為所有文││││││件都是臺灣籍的行政人員做出來的)││││││,立案之後,他們是老大,叫誰走,││││││誰就得走││││││十、從到職到離職,3、4個月的時間沒有││││││幫任何職員投保勞健保,人事給的理││││││由是她以前待過的公司也是如此,所││││││以不幫你投保是合法的││││││十一、老鳥欺負菜鳥,只因為外籍人員挺││││││她們,所以只要看你不順眼,扣你││││││一堆帽子之後,請你走人,遣散費││││││…門都沒有││││││十二、他們通常會在老師(校長)離職後││││││,繼續批評那些人,不給好臉色││││││十三、暑假沒課,要求新老師每天來上班││││││,此外,整個暑假是在加班中渡過││││││十四、給的薪水比公立差多了,他們卻自││││││認為給你的薪水比你的行情還高││││││十五、契約中只講到你的義務與他們的權││││││利,第1個月先扣半薪,避免你繞││││││跑││││││十六、只要不配合行政的指示,馬上告到││││││上級,想自白,再扣你"強辯"的││││││帽子││││││十七、學生轉學就必須有人下台負責││││││十八、整天都有臺灣籍的狗腿人士跟著你││││││,避免你拿走任何學校的財產或說││││││出對學校不利的話。││││││十九、每天上班十小時是基本時數。││││││二十、總務主任天天帶著老公來上班,Bo││││││ss不在,她比誰都早下班,Boss在││││││,兩夫妻就輪流在Boss辦公室前修││││││剪花木,灑水打掃。││││││二十一、任務交代下來,你就得做,沒人││││││可以問,因為唯一的老鳥(總務││││││)只會澆花、抱大腿,可以不做││││││嗎?除非你不要薪水││││││二十二、學校採軍事化教育(如同中東、││││││緬甸、孟加拉等落後國家一般)││││││二十三、特殊學生標籤化,無論他們怎麼││││││做都不對,不是遭白眼、就是被││││││鎖在教室外││││││唉,總歸一句話,學生繳了那麼多錢,學││││││校卻是如此的沒制度,總務搞走校長,人││││││事搞走教師,秘書更是玩兩面手法的高等││││││生,只能說,外國人辛辛苦苦來臺灣創業││││││,臺灣人卻給了他們一個朦朧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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