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11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義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9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陳俊義與告訴人 蕭文銘 前同為在新北市○○區○○路○○○巷○○號7樓之承租戶,兩人曾因細故而生爭執,詎陳俊義竟不思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而基於侵入住宅及公然侮辱等犯意,於民國102年1月4日晚間11時許,擅自侵入蕭文銘所承租上址公寓之樓梯間,並張貼:「漁夫,你的仇人還真多,不要再做壞事,臭淑辣...」等內容之字條辱罵蕭文銘,以此方式貶損蕭文銘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語。
二、然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茲查本件告訴人蕭文銘告訴被告陳俊義妨害自由等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然因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併撤回對被告之侵入住宅、公然侮辱告訴,此有本院102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15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傅明華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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